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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執行期間申請破產:法律路徑與實務策略
時間:2025-10-31 17:25:44 來源: 作者:
強制執行期間申請破產:法律路徑與實務策略
一、強制執行與破產程序的法律銜接
根據2025年《企業破產法》第七條,強制執行期間企業若符合以下條件,可申請破產:
主體資格: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(有限責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等);
破產原因:
不能清償到期債務,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;
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(如資金鏈斷裂、大量訴訟敗訴)。
程序啟動方式:
債權人申請:需提交執行終結裁定、債權憑證等證據,證明債務人符合破產條件;
債務人申請:除證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外,還需提交審計報告、資產評估報告等證明資不抵債;
執行法院移送: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符合破產條件,經債權人或債務人同意,可移送破產審查。
案例支撐:
2025年深圳某制造企業強制執行案中,執行法院發現債務人名下僅剩一臺設備(評估價200萬元),而未清償債務總額達1500萬元,遂依職權移送破產審查。法院受理后,指定管理人接管企業,最終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公平清償債務。
二、破產申請對強制執行程序的法律效果
執行程序中止: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,所有針對債務人的執行程序自動中止(《企業破產法》第十九條),避免個別債權人通過執行程序優先受償;
執行措施解除:法院需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(如查封、扣押、凍結);
恢復執行例外:若破產申請被駁回或破產程序終結,執行程序可恢復(《企業破產法》第二十條)。
實務提示:
債權人若擔心債務人轉移財產,可在申請破產前向法院申請“訴前財產保全”,但需在30日內提起破產申請;
債務人若需通過破產程序“喘息”,應在強制執行初期評估財務狀況,及時啟動破產申請,避免財產被執行完畢。
三、破產申請材料清單與審查標準
核心材料:
破產申請書:載明申請人、被申請人基本情況、申請目的、事實與理由;
執行文書:執行通知書、執行裁定書、執行終結裁定;
財務證據:審計報告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清單、債權債務明細;
重整可行性證據(如申請重整):重組計劃草案、戰略投資者意向書、行業分析報告。
法院審查標準:
形式審查:材料是否完整、是否符合法定格式;
實質審查: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(不能清償到期債務+資不抵債或缺乏清償能力);
期限規定:法院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,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5日(《企業破產法》第十條)。
四、破產程序中的權利救濟與風險防范
債權人權利:
申報債權并參與分配;
對管理人制定的分配方案行使表決權;
對債務人隱匿財產、虛假陳述等行為申請管理人行使撤銷權(《企業破產法》第三十五條)。
債務人風險:
惡意申請破產責任:若虛構財務狀況、隱瞞還款能力,可能承擔賠償責任;涉嫌“破產欺詐罪”的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處虛假出資金額2%-10%的罰金(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);
股東連帶責任:若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協助抽逃出資,可能被要求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(《企業破產法》第三十五條)。
執行與破產的平衡:
若債務人僅部分資產被執行,剩余資產足以清償債務,法院可能駁回破產申請;
若債務人通過破產程序成功重整,執行程序可依據《企業破產法》第九十四條終止。
五、破產程序終結后的法律后果
債務豁免:普通債權在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未獲清償的部分,依法免除(《企業破產法》第一百零六條);
劣后債權處理:非法集資、故意侵權等形成的債權,需在普通債權全額清償后分配,若財產不足則徹底消滅;
企業注銷:管理人提交終結報告后,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,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(《企業破產法》第一百二十一條)。
啟示與思考:
強制執行與破產程序的銜接,本質是“個別執行”與“公平清償”的制度博弈。對企業而言,破產程序既是風險化解工具,也是責任邊界的試金石;對債權人而言,需在效率與公平間尋找平衡,通過合法途徑最大化權益。在2025年《企業破產法》修訂背景下,市場主體更需樹立“風險可控、責任可限”的理念,在創新與合規中實現可持續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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