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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全流程:法律實務與風險防控
時間:2025-10-31 16:57:12 來源: 作者:
公司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全流程:法律實務與風險防控
一、清算程序啟動:主體與條件
根據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三條,公司解散后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。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,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。若逾期未成立清算組,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。
法律修訂亮點:
2025年《企業破產法》修訂草案新增“小微企業重整”專章,允許資產規模低于5000萬元的企業通過簡易破產程序快速清理債權債務,降低清算成本。
二、債權申報與審核:核心環節的實操要點
通知與公告義務:
清算組應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,60日內在報紙或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公告。債權人需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、未接到通知的45日內申報債權。
債權登記與審核:
申報材料需包含債權憑證、合同、對賬單等證據;
管理人(清算組)需核查債權真實性、合法性及擔保情況;
對有爭議的債權,可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或通過訴訟確認。
案例警示:
2025年深圳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,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未提供送貨單,管理人以“證據不足”為由不予認定。后經法院審理,認定該債權人實際供貨事實成立,最終按普通債權比例獲償。
三、債務清償順序:2025年修訂的核心突破
根據修訂后的《企業破產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條,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如下:
| 順位 | 債權類型 | 修訂亮點 |
|---|---|---|
| 1 | 破產費用+共益債務 | 新增“管理人執行職務費用”為優先支付項 |
| 2 | 人身損害賠償債權 | 優先于職工債權,覆蓋醫療費、傷殘補助等 |
| 3 | 消費者基本生活債權 | 限用于維持生活的商品/服務欠款,單筆無上限 |
| 4 | 職工債權 | 含工資、社保、補償金,但順位后移 |
| 5 | 稅收和社保債權 | 新增“社保費滯納金不納入破產債權”規則 |
| 6 | 普通債權 | 設立劣后債權制度,含非法集資形成的債權 |
實務建議:
職工債權需提供勞動合同、工資單等證據;
稅收債權需由稅務機關出具欠稅證明;
普通債權人應密切關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,避免因順位靠后導致清償率過低。
四、清算終結與注銷:法律后果與風險防控
終結條件:
破產財產分配完畢;
管理人提交終結報告并經法院裁定。
剩余債務處理:
終結后未清償債務依法免除,但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,需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;
債務人存在欺詐行為的,債權人可申請撤銷終結裁定。
注銷登記:
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,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;
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,公告公司終止。
風險提示:
2025年修訂的《企業破產法》強化管理人責任,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損失,管理人需承擔賠償責任。例如,某管理人未及時追回債務人隱匿財產,被法院判決向債權人賠償200萬元。
結語:法律修訂下的清算實務啟示
2025年《企業破產法》的修訂,通過細化清算程序、優化清償順序、強化管理人責任,為市場主體提供了更高效的債務清理路徑。對企業而言,應建立合規的清算預案,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額外責任;對債權人而言,需及時申報債權、參與債權人會議,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。在法治化營商環境不斷完善的背景下,合規清算已成為企業“軟著陸”的關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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