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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設工程合同單方解除權行使:法定情形與實務操作指南
時間:2025-10-14 10:32:12 來源: 作者:
建設工程合同單方解除權行使:法定情形與實務操作指南
在建設工程領域,合同單方解除引發的糾紛占訴訟總量的18%,其中因解除權行使不當導致的敗訴率高達41%。本文結合《民法典》合同編及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(二)》,系統梳理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、程序要求及風險防范要點。
一、法定解除權的五大核心情形
1. 根本違約導致的合同目的落空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563條,當一方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,相對方可行使解除權。實務中常見情形包括:
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:某醫院綜合樓工程中,承包方施工的混凝土強度未達設計標準,經發包方三次催告仍拒絕返工,法院認定構成根本違約。
工期嚴重延誤:某地鐵項目承包方超出合同工期90天,且未提交不可抗力證明,發包方依據《民法典》第803條解除合同獲法院支持。
2. 預期違約的明確表示
當一方以書面或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時,相對方可立即解除合同。典型案例:
某商業綜合體工程中,承包方在簽約后第三日向發包方發送《停工告知函》,明確表示因資金鏈斷裂無法繼續施工,發包方據此解除合同并索賠成功。
3. 遲延履行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
此情形需滿足"催告+合理期限"雙重要件。2025年某判決顯示:
發包方未按節點支付工程款,承包方催告后給予15日履行期,發包方僅支付50%款項,法院認定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。
4.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80條,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、戰爭等不能預見、避免的客觀情況。實務要點:
證明責任:主張解除方需提供氣象部門暴雨預警、政府停工令等證據。
減損義務:某臺風災害后,承包方未采取覆蓋防雨措施導致鋼材銹蝕,法院認定其喪失不可抗力抗辯權。
5.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
包括但不限于:
非法轉包/違法分包:依據《民法典》第806條,承包方將工程轉包給無資質單位的,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。
未取得施工許可證:某保障房項目因未辦理施工許可被行政處罰,發包方以此為由解除合同獲法院支持。
二、單方解除權的行使程序
1. 解除通知的送達要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565條,解除通知應采用書面形式,并通過EMS、公證送達等方式留存證據。2025年某案例中:
承包方通過微信發送解除通知,因無法證明對方收悉,法院未予采信。
2. 異議期的法律適用
相對方對解除通知有異議的,應在收到通知后3個月內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效力。逾期未提出的,解除行為生效。
3.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
已履行部分處理:已完成且質量合格的部分,發包方應按約支付工程款;質量不合格的,參照《民法典》第793條折價補償。
未履行部分終止:某道路工程解除后,法院判決承包方返還超領材料款,發包方支付已完工程價款。
三、實務風險與合規建議
1. 解除權行使的常見誤區
未履行催告程序:直接解除合同可能被認定為違約。
解除通知內容瑕疵:未載明解除理由、履行期限等關鍵信息。
證據固定不足:未留存工期延誤、質量問題的影像資料。
2. 風險防范措施
合同條款設計:明確約定"累計延誤達30日,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"等具體情形。
過程管理留痕:建立工期預警機制,定期制作《工程履約情況報告》。
專業機構介入:對質量問題委托第三方檢測,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報告。
3. 糾紛解決路徑選擇
訴前調解:通過工程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,達成協議后可申請司法確認。
仲裁條款設計:在合同中約定"因合同解除產生的爭議提交XX仲裁委員會仲裁"。
證據保全:對施工現場狀態申請公證保全,防止證據滅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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