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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遺囑雙份并存時,法律效力如何判定?
時間:2025-11-14 10:47:52 來源: 作者:
公證遺囑雙份并存時,法律效力如何判定?
一、公證遺囑效力規則的演變:從優先到時間優先
2021年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對遺囑效力規則作出重大調整,廢除了原《繼承法》中“公證遺囑效力優先”的規定,確立了“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”的通用原則。這一調整意味著,無論遺囑是否經過公證,只要存在多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,均以時間在后的遺囑內容為執行依據。
案例佐證:2025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“張某遺產繼承案”中,被繼承人張某先后訂立兩份公證遺囑,第一份將房產留給長子,第二份改為留給次子。法院依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,判決以第二份公證遺囑為準,房產由次子繼承。該案明確體現了“時間優先”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。
二、雙份公證遺囑的效力認定標準
形式要件審查
兩份遺囑均需符合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:
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意思表示真實;
內容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;
經公證機構依法公證。
若其中一份遺囑存在形式瑕疵(如遺囑人簽名非本人所為、公證程序違法),則該遺囑無效,另一份有效遺囑成為執行依據。
內容沖突處理
部分變更:后遺囑僅修改前遺囑部分內容時,未變更部分仍按前遺囑執行。例如,前遺囑將房產留給子女A,后遺囑增加“子女B可居住至其成年”,則房產所有權歸A,但B享有居住權。
完全否定:后遺囑明確撤銷前遺囑時,前遺囑整體失效。如后遺囑載明“撤銷此前所有遺囑”,則前遺囑不再具有法律效力。
特殊情形處理
后遺囑無效:若后遺囑因存在欺詐、脅迫、公證程序違法等情形被認定無效,前遺囑若符合有效要件則恢復效力。2025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“李某遺產案”中,后公證遺囑因遺囑人訂立時處于被脅迫狀態被撤銷,法院判決按前公證遺囑分配遺產。
隱匿遺囑:若繼承人故意隱匿后遺囑,導致僅發現前遺囑,其他繼承人可依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主張隱匿者喪失繼承權。
三、公證遺囑效力的爭議解決路徑
公證復查程序
利害關系人對公證遺囑真實性存疑時,可依據《公證法》第三十九條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申請復查。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與事實不符的,應撤銷公證書并公告。例如,2025年廣州市天河區公證處撤銷的一份遺囑公證書,即因發現遺囑人訂立時處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狀態。
司法確認程序
公證復查未解決爭議時,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確認遺囑效力。訴訟中需提供以下證據:
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的民事行為能力證明(如醫院診斷書);
遺囑訂立過程的錄音錄像;
證人證言(如公證員、在場親屬);
資金流向證明(如涉及財產轉移的銀行流水)。
法院將綜合全案證據,依據《民法典》及相關司法解釋作出判決。
律師介入的必要性
在復雜遺產糾紛中,律師可協助完成以下工作:
調取公證檔案、銀行流水等關鍵證據;
申請法院調查令,查詢被繼承人隱匿財產;
制定訴訟策略,應對繼承人之間的證據對抗。
2025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遺產糾紛白皮書顯示,聘請律師的當事人勝訴率比未聘請者高42%。
四、實務建議:規避遺囑效力風險的策略
定期更新遺囑
建議遺囑人每5年或家庭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(如子女成年、婚姻變動、財產增減),重新訂立遺囑并辦理公證,確保遺囑內容與最新意愿一致。
書面記錄變更意圖
在訂立新遺囑時,可附加說明對前遺囑的修改原因及范圍,避免因表述模糊引發爭議。例如:“本遺囑撤銷2020年X月X日所立遺囑中關于房產分配的條款,改按本遺囑執行。”
選擇專業公證機構
優先選擇具備遺產糾紛處理經驗的公證處,確保公證程序合規。可通過當地司法局官網查詢公證機構資質及執業評價。
配合使用遺囑信托
對于復雜財產(如公司股權、藝術品),可設立遺囑信托,通過專業機構管理遺產,減少繼承人之間的直接沖突。2025年新修訂的《信托法》進一步放寬了遺囑信托的設立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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