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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價款約定不明時的結算規(guī)則與司法實踐
時間:2025-11-12 17:28:34 來源: 作者:
工程價款約定不明時的結算規(guī)則與司法實踐
工程價款約定不明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“高頻痛點”。據中國建筑業(yè)協(xié)會2025年統(tǒng)計,因價款條款模糊導致的訴訟占工程糾紛總量的53%,其中涉及計價標準、調整范圍、支付條件的爭議尤為突出。本文結合《民法典》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,系統(tǒng)梳理工程價款約定不明時的結算規(guī)則,并提供實操指引。
一、計價標準的司法認定:從約定不明到規(guī)則填補
合同有約定但模糊的情形
當合同對計價標準約定不具體(如僅約定“按市場價結算”),法院通常依據《民法典》第510條,要求雙方補充協(xié)議;無法達成補充協(xié)議的,按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。例如,在某醫(yī)院工程案中,合同約定“材料價按市場價調整”,但未明確基準日,法院最終參照施工期間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發(fā)布的《工程造價信息》平均值確定價格。
合同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形
若合同未約定計價標準,或約定違反強制性規(guī)定(如低于成本價中標),法院將依據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》第19條,按以下順序確定:
執(zhí)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(如國有資金投資項目);
參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;
適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(fā)布的計價方法。
2025年某市政道路案中,因合同未約定瀝青價格調整方式,法院委托造價機構按省住建廳發(fā)布的《公路工程計價定額》計算差價,最終核增工程款1200萬元。
二、價款調整的爭議解決:動態(tài)變化的司法應對
材料價格波動的調整規(guī)則
根據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(guī)范》(GB50500-2023)第9.8.2條,材料價格變化超過合同約定幅度(通常為5%)時,超出部分應調整價款。司法實踐中,法院需審查:
合同是否明確調整范圍(如僅限鋼材、混凝土);
價格波動是否屬不可抗力或商業(yè)風險;
承包人是否及時提交價格調整申請。
例如,在某商品房工程案中,因鋼材價格半年內上漲38%,法院判決發(fā)包人補償超出5%部分的價款,共計850萬元。
工程量變更的計價方法
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減時,若合同未約定計價方式,法院通常參照以下規(guī)則:
增加工程量:按原合同單價或類似項目單價計算;
減少工程量:按實際完成量扣除,但需考慮是否影響綜合單價;
隱蔽工程:依據施工日志、監(jiān)理記錄等證據確定。
2025年某地鐵工程案中,因地質條件變化導致土方量增加2.3萬立方米,法院委托鑒定機構按定額標準計算,核增工程款670萬元。
工期延誤的價款調整
工期延誤期間材料、人工價格上漲時,責任分擔需區(qū)分原因:
發(fā)包人原因導致延誤:價格上漲風險由發(fā)包人承擔;
承包人原因導致延誤:價格上漲風險由承包人承擔;
雙方原因導致延誤:按責任比例分擔。
某工業(yè)廠房案中,因發(fā)包人供應設備延遲導致工期延誤3個月,期間鋼材價格上漲18%,法院判決發(fā)包人承擔全部價差損失。
三、支付條件的司法審查:從形式要件到實質公平
進度款支付的節(jié)點控制
合同未約定進度款支付比例時,法院通常參照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》第13條,按以下標準裁決:
基礎工程完成:支付合同價款的30%;
主體結構封頂:支付至合同價款的60%;
竣工驗收合格:支付至合同價款的95%;
質保期滿:支付剩余5%。
2025年某商業(yè)綜合體案中,因合同未約定進度款比例,法院按上述標準判決發(fā)包人分期支付,有效緩解了承包人資金壓力。
結算文件提交的效力認定
根據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》第21條,當事人約定發(fā)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復視為認可的,承包人請求按結算文件結算的,法院應予支持。但需注意:
合同需明確“逾期視為認可”條款;
結算文件需符合形式要求(如加蓋公章、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);
發(fā)包人需實際收到文件。
某住宅工程案中,因承包人未提供完整結算資料,法院未支持其按自行編制的結算文件主張價款。
質量保修金的返還規(guī)則
合同未約定質保金比例時,法院通常按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》第7條,以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%為限。返還條件需滿足:
缺陷責任期屆滿(通常為24個月);
承包人完成全部返修義務;
發(fā)包人出具質量合格證明。
2025年某學校工程案中,因承包人未修復屋面滲漏,法院判決扣留質保金直至返修完成。
四、爭議解決的多元化路徑:從訴訟到非訴的協(xié)同
造價鑒定的司法運用
當雙方對價款爭議無法協(xié)商時,法院可依申請或依職權委托造價鑒定。鑒定需遵循以下程序:
鑒定機構需具備甲級資質;
鑒定范圍需經雙方質證確認;
鑒定報告需附計算書及依據。
某高速公路案中,通過造價鑒定,法院核減發(fā)包人主張的“不合理費用”1200萬元,同時核增承包人主張的“變更工程量”980萬元。
仲裁條款的效力審查
若合同約定仲裁條款,法院將依據《仲裁法》第16條,審查仲裁協(xié)議是否具備“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”“仲裁事項”“選定的仲裁委員會”三要素。2025年某工程案中,因仲裁條款僅約定“提交仲裁解決”但未明確機構,法院裁定仲裁協(xié)議無效,案件進入訴訟程序。
行業(yè)調解的實踐創(chuàng)新
為提高糾紛解決效率,部分法院試點“訴前調解+司法確認”模式。例如,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建筑業(yè)協(xié)會合作建立調解中心,2025年通過行業(yè)專家調解成功化解工程款糾紛127起,平均處理周期28天,較訴訟縮短60%。
結語
工程價款約定不明時的結算,本質是法律規(guī)則與商業(yè)邏輯的平衡藝術。在司法實踐不斷精細化的今天,發(fā)承包雙方需摒棄“模糊條款留后路”的陳舊思維,轉而通過明確合同條款、規(guī)范過程管理、善用爭議解決機制,構建風險可控的合作關系。未來,隨著BIM技術、智能合約在工程領域的普及,價款結算的透明度與精準度將進一步提升,而提前適應技術變革、強化合規(guī)管理的企業(yè),必將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先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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