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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執行公司能否啟動財產清算?法律程序與風險解析
時間:2025-10-21 16:57:15 來源: 作者:
被執行公司能否啟動財產清算?法律程序與風險解析
在司法實踐中,被執行公司(即因債務糾紛被法院強制執行的公司)能否啟動財產清算程序,是債權人、股東及管理層普遍關注的焦點。根據《公司法》《企業破產法》及相關司法解釋,結合2025年最新法律實踐,本文從清算條件、程序啟動、法律風險三個維度展開分析。
一、被執行公司啟動清算的法定條件
1. 法定解散事由的出現
根據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條,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,應啟動清算程序:
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;
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;
因合并、分立需要解散;
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責令關閉或被撤銷。
關鍵點:即使公司處于被執行狀態,只要存在上述法定解散事由,即可啟動清算。例如,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判決被法院強制執行,同時其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已屆滿,此時公司有權自行組織清算或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。
2. 執行程序與清算程序的銜接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〉若干問題的規定(二)》第七條,公司被強制執行時,若出現法定解散事由,執行法院可依申請或依職權裁定中止執行,并告知債權人通過清算程序主張權利。
案例:2025年浙江某貿易公司因拖欠貨款被法院強制執行,執行期間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。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,并指定清算組接管公司財產。最終,公司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、職工工資后,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。
二、清算程序的啟動方式
1. 自行清算與強制清算的選擇
自行清算: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,由股東或董事擔任清算組成員。
強制清算: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,或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,債權人或股東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。法院將指定會計師、律師等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。
2. 清算組的職權與義務
根據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四條,清算組行使以下職權:
清理公司財產,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;
通知、公告債權人;
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;
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;
清理債權、債務,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。
風險點:清算組成員若未依法履行職責,如隱匿財產、虛假清算,需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。例如,2025年江蘇某公司清算組未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,導致債權人損失,法院判決清算組成員連帶賠償。
三、清算程序中的法律風險與應對
1. 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的破產銜接
若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,應依據《企業破產法》第二條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。此時,清算程序轉為破產程序,債權人需按破產清償順序主張權利。
2. 執行債權人參與財產分配的規則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(試行)》第56條,執行案件的債權人可通過以下方式參與清算財產分配:
在清算程序中申報債權,按普通債權比例受償;
若公司財產在清償優先債權后仍有剩余,可申請恢復執行程序。
案例:2025年廣東某房地產公司破產清算中,執行債權人某銀行申報債權后,因公司財產在清償職工工資、稅款后無剩余,最終按比例受償15%的債權。
3. 股東責任與清算義務
根據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條,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此外,若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,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,債權人可主張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啟示:被執行公司啟動清算程序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與程序,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。債權人應主動關注公司清算進展,及時申報債權;股東與管理層需依法履行清算義務,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個人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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